王艳超经典案例1

2022-06-20 19:17 admin
北京****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*****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本院认为:***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,要求杨***、***公司、*****政府赔偿因拆除房屋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。经查明,北京分公司系****公司的分支机构,现已注销,杨***原系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,故***公司起诉杨***承担侵权责任属被告主体不适格。涉案房产及场地位于通州区*******村,属于规划内的被腾退范围,*******政府作为此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者,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,其行为性质不宜认定为民事侵权。一审法院以***公司所诉不宜通过普通民事侵权进行处理,并无不当,应予维持。

综上,***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,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
     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     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